关键词: 代孕
今年以来,南京市先后有6对夫妇到公证部门,要求对“借腹生子”协议进行公证。所谓“借腹生子”,是指借助别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与自己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要求办理“借腹生子”公证的,多数是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却又渴望有自己孩子的夫妇。28岁的王女士因病子宫切除,无法生育。由于她还能产出卵子,夫妻俩物色到了合适人选准备“借腹生子”。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他们来到公证部门,咨询能否办理公证。 在“借腹生子”的人中,也有为保持体形而不愿生育者。马女士身材苗条匀称,为保持苗条身材,宁愿“借腹生子”。马女士称,她已和丈夫商量好,准备拿出10万元费用。 赵女士则是因为害怕生育,而想请人代生的。她因宫外孕动过手术,吃尽了苦头。虽然喜欢孩子,但又害怕生育,为此,她和丈夫达成“借腹生子”的共识。 据市公证部门介绍,这6件“借腹生子”公证,他们均未办理。因为我国法律尚无“借腹生子”的相关规定,而且“借腹生子”涉及的问题较复杂。据了解,目前,国内公证部门尚没有办理此类公证的先例。 那么,人们是怎样看待“借腹生子”现象的呢? 省社科院社会学家金一虹认为,“借腹生子”对优生优育、满足部分生理缺陷者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人文意义。用旧的伦理道德来评判“借腹生子”,似乎并无道理。金一虹认为,“借腹生子”确实带来一些伦理道德问题,诸如生母与子(女)分离是否人道,出卖子宫是否合乎道德,孩子的抚养权属于谁等,这些问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金陵律师事务所张庆祥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借腹生子”的相关规定,“借腹生子”在立法上还是空白。但在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容易引起纠纷的孕妇和子(女)间的关系,张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规定,法律支持和认可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是由遗传基因关系决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男人的精子和一个女人的卵子相结合,产生新的生命,该男人和女人就是该新生命的父母。“借腹”的孕妇虽然十月怀胎,但其与新生命没有任何遗传基因关系,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张律师建议,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出台一些司法规定。譬如,经计生部门鉴定,无法正常或可能无法正常孕育子女的合法育龄妇女,在专业部门指导下,进行精卵结合后,选择不违反伦理道德的适龄女性,代为孕育,所孕育生产的孩子与提供卵子的女性是母子(女)关系。考虑到孕妇十月怀胎,所产生的自然母性的因素,可明文规定有一定的探视权等等。 然而,不少妇女对“借腹生子”持否定态度。她们说,“借腹生子”不仅牵涉到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等。因此,自己不会请人生孩子,更不会为了经济利益而替人生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