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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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治好女儿的糖尿病,父亲轻信了推销人员的话,购买一套保健品让女儿服用,结果女儿病情加重,导致死亡。昨日,记者从庄河市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保健品厂家当庭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8万元。
2003年6月,魏某经广东省中山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和庄河市工商局批准,在庄河市开设一商店,主要经营该日用品公司的保健品,并聘用邵某等3人共同销售该保健品。
家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的徐女士不幸患上了糖尿病,老父亲听说该保健品对糖尿病有一定疗效,便于2003年12月8日购买了一套回家。没想到,女儿连续服用20余日后,出现呼吸急促、困难、面部潮红等症状。销售人员则答复:属于正常现象。
2004年1月3日,徐女士出现呼吸困难、脉搏虚弱的情况,这次,邵某等3人亲自来给徐某服用了保健品,第二天,徐女士便死了。后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定:该品牌系列保健品主要成分含量与外包装注明的“主要原料”和“功效成分及含量”不符;保健品因含有大量蔗糖,长期食用会加重糖尿病的病情;徐女士系糖尿病酸中毒死亡。
为此,徐女士的父母将该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到法院,经过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给徐女士的家人各项赔偿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