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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puson.com 2005-11-22 14:21:00 jk21 | |||||||||||||
| 关键词: 破解 艾滋 药物 试验 谜团 34名艾滋病患者因两年前的一次药物试验向地坛医院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质疑。这件事因有媒体报道又成为热点。 事件牵涉到几个方面:贫困而又文化水平不高的艾滋病患者;执行试验的医院;负责批准药物试验的国家药监局;伦理委员会,以及提供药物的公司。在对几方进行采访后发现,此项目没有药监局的批文,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疾控中心与美国药物研制公司的一纸合作协议。而负责审查该项目的地坛医院伦理委员会,在这一点上也没有承担起相应职责。 地坛医院的 "试药"风波 两年前的一次药物试验如今已经变成一场纠纷的起源。 艾滋病患者河南农民严良(化名)和他的33名同伴,在参加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地坛医院共同参与的一次药物临床试验之后,却声称自己对此次试验的相关情况毫不知情。 事件在去年4月份被媒体报道后,一时成为热点。有消息说,河南的这些受试的艾滋病患者正准备与地坛医院和中国疾控中心打官司。 当记者向受试者们了解情况时,他们说,打官司很费钱,他们未必能打得起。 然而,正当事情开始渐渐走向平息时,一家媒体5月12日一篇有关地坛医院的艾滋病药物人体试验的报道,又把这件事推向人们瞩目的焦点。该文对中国目前的药物试验状况表示担忧,并提出应该更加重视对药物试验的伦理审查问题。 @pagebreak@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对这件事是这样叙述的:2003年3月,地坛医院选中34名艾滋病患者来参加“胸腺核蛋白制剂(英文缩写为TNP)”药物试验。这项试验的相关合作单位分别为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美国病毒基因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这项试验中,每位受试者都在医院接受了16针的注射,他们结束了住院回家后,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死亡了4人。 今年1月,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万延海,代表受试的患者们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发出了一份公开信:要求委员会审查此次药物试验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对所有参与药物试验的患者给予生活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补助请求。 2月18日,性艾中心伦理委员会、地坛医院的代表与受试者代表及万延海举行会议,对这件事展开了激辩。 医生们说,他们事先都向患者们宣读了《知情同意书》,并且每位患者都有亲笔签字。而这些受试者们说,他们事先对这项试验的目的意义一无所知,根本也听不懂这份中英文并列的《知情同意书》。 医生们承认,《知情同意书》确实没有按规定送到病人手中,而且后来病人来索要时,还收过48元(共三份)的复印费。 今年3月,伦理委员会对万延海的公开信作出正式答复,认为该项目在《知情同意书上》“没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伦理学原则、侵犯受试者权益的问题”;“没有证据表明,治疗观察阶段的患者死亡是因为TNP治疗导致。” @pagebreak@ 地坛医院的说明文件 严良,今年47岁,来自河南睢县。1994年因卖血不幸感染了艾滋病毒。2002年的夏天,他开始腹泻、皮疹、莫名消瘦,严的免疫系统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他将在数月内死去,最幸运也不会超过18个月。 就在这一年的年底,严接到了地坛医院打来的电话,按照严良事后的说法,地坛医院告诉他,目前有一种美国的新药,希望他和同县另外被挑中的13名感染者一起到北京接受免费“治疗”。 2005年5月底,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终于获得地坛医院就此事件向上级部门作出的一份说明性文件。这份文件显示,地坛医院对试验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予以了说明。 文件中反驳了病人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之下参与到试验当中的说法:“所有病人,在治疗前半个月住进北京地坛医院,病区大夫对每个病人就研究的目的和可能的益处或风险与病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解释,34名病人全部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也就是说患者是完全知情的。” 文件还进一步提到,在患者住院与用药之间的半个月内,“医患之间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交流和解释,医生也是这样做的,他们(患者)也承认医生为他们阅读了《知情同意书》。” 但这份文件同时承认,病人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因为他们称不识字而未接收《知情同意书》副本,而我们未坚持给病人副本或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商业利益驱动? 通过这份文件的描述,大致可以勾勒出整个“试药事件”发生的脉络和逻辑。 @pagebreak@ 美国商业集团公司提供给地坛医院的研究资料表明,此药物的基础研究动物试验(包括急毒和长毒试验)在美国已经完成,人体安全试验是在保加利亚和墨西哥完成的,试验证明了该药是安全的。 根据美国病毒基因公司(ViralGenetics,Inc.)的介绍,他们研发的这种被简称为VGV-1的抗艾滋病新药,作用机理是阻止HIV病毒进入人体免疫细胞,使之不能繁殖、破坏,从而使病毒数下降,起到治疗艾滋病的作用。 但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对药物疗效都不能确切判断。 更为关键的是,这次试验并没有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 美国纽约国际集团曾对地坛医院转述,他们曾经询问过药监局,其答复:只要不是申报新药,不需要药监局的批准。地坛医院因此没有再进行深问。但记者对药监局的采访中,药监局的说法是“没有经过药监局批准就进行临床试验,是不允许的。” 文件表明,这次试验是一次“临床研究”,不具有商业行为。地坛医院表示,患者住院以及整个随访的过程中,在申办方经费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地坛医院为患者垫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初步估算已支出近45万元,到试验结束时才收到美国纽约商业集团给的拨款41万元。 逝者与生者 严良现在不再参加药物试验,因为他能得到免费的抗艾药物。他说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好好活着,身体能够好些,尽量给家里减轻些负担。“我们同村一起去参加试验的14个人,现在只剩下了9个。想到他们心里就很难过。” @pagebreak@ 他当然知道,地坛医院在2003年做的一次临床药物试验被一再报道,指出存在的各种问题。但他说,现在即使有免费药发放下来,他吃的也还是不花钱的试验用药。他知道还有不少感染者也像他一样几乎靠吃试验药活下来。 药物试验:严规之下有漏洞 “美国病毒基因公司从未向国家药监局提出药物试验的申请。没经过药监局的审批就进行临床试验,这是不允许的。地坛医院整个试验都是非法的。”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督司药品研究监督处处长宫岩华说。 药监局的审批之路 一种药物,不管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还是上市,只要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过的药物,都统称为“新药”。国外的药物到中国来进行临床试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在国外上市的药品;二是研制新药,在国外做完了一期二期,在中国做三期试验。 根据记者从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到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若想在中国上市或是进行试验,都必须在国内重新做临床试验,尤其是新药,必须从一期二期开始,再做一遍。 而据路透网站对病毒基因公司的介绍,VGV-1“在美国还处于临床前阶段,在美国之外则正处于研发后期”都未取得上市批准。所以如果美国病毒基因公司说,VGV-1已不是新药,所以临床试验不需要中国药监局的批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国家药监局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审批程序如下: @pagebreak@ 宫岩华说,临床试验得到批准后,其试验用药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而临床试验机构须经药监局进行资格认定。 每年经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有数千个。在试验过程中,药监局实行监督,进行抽查。每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药监局会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检。 其他行政机构介入药物试验 地坛医院的试验项目虽然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的批准,但据美国病毒基因公司提供的材料说,他们的项目得到了卫生部相关部门的批准。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的一位知情人说:当这个项目进入中国的时候,卫生部的相关部门把他们看作“英雄”。 为什么美国病毒基因公司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却找疾控中心合作?该公司曾在其官方网站的季度汇报上解释说“审批时间太长”,“即使审批,也不一定能通过”。 另有一些艾滋专家说,这种避开药监局的违规做法实际上较为普遍。面对一些其他行政机构介入药物试验,药监局显得没有办法。 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一位官员提到,国家管理中医方面的一个机构曾组织试验一种抗艾中药,想让药监局批但未获准,临床试验却照做不误。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也有类似行政机构介入的现象,但都不像艾滋领域这么突出。 “试药”的风险与伦理 @pagebreak@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翟晓梅介绍说,伦理审查委员 会的工作由几部分组成,她作为伦理学家主要是审查知情同意书,而委员会中的科学家,要审查上市的药品说明书,它的药学原理,动物试验和以往做过的人体试验的材料等等。 所谓知情同意,翟晓梅解释说,内容包括大致有十几项内容:此项研究的目的、过程、可能受益、可能的风险等。 一个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由这样几部分人组成:医院或研究机构的科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等等。伦理审查委员会设在各大医院或研究机构里,它应是独立的,即使是院长的决定也不能推翻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好规定得不到好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9月1日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研究者须向受试者说明: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地坛医院说,当时所有的受试者都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河南的患者们说,这份《知情同意书》他们看不懂。如果要向这些农民们解释清楚这种药物的机理及其风险,需要临床医生们付出的努力是可以想象的。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当初是那么急切地想要这种药,他们不在乎这份《知情同意书》。 严格区分两种行为 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至今仍模糊不清的概念:药物试验与临床治疗。记者注意到,在地坛医院进行的VGV-1的药物试验,始终是以药物试验的名义进行的。 邱仁宗解释说:“治疗,是医生用已经证明是有效的疗法,来治疗病人。病人是受益者。而研究中的药物试验,结果是不确定的。试验的药物肯定是经过了动物试验的,但人还是与动物不一样。这时候,试验并不是为让受试者直接受益,而是为了得出科学的结论。” 如果是试验,它就属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监督范围,如果是治疗,则不属伦理委员会审查监督,而是由通常意义上的医疗管理体系来监督。 那么在药物试验中,受试者会有生命危险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是要在科学利益最大化时,把受试者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这里的伦理原则是:科学的利益不能超越受试者的福利。”翟晓梅说。 以上所指的是药物试验,而疫苗的试验,也同样是这个原则。不过,这里有一个例外——艾滋病疫苗的试验。翟晓梅说,现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在进行艾滋病疫苗的人体试验,但实际上该疫苗的动物试验还一直没有理想结果。“因为艾滋病病毒的特殊性,使得科学家们20多年来一直没能建立起理想的动物模型,而这种病又是如此凶险,所以,对艾滋病的疫苗试验在尚没有满意的动物模型建立起来前,也可以在严格科学设计基础上进行人体试验。” 受试者涉及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受试者应该得到多少补偿。虽然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完全自愿的,但是他们由于参加试验而可能误工,或给他们带来一些不便等等,为他们提供一些补偿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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