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女性 男性 育儿 家庭 性爱 心理 美容 健美 减肥 营养测试 急救 中医 青少年 亚健康
用户:
密码:
请您为未婚同居专题打分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非常差
 
 
  普生健康网 >> 活动专题 >> 未婚同居 >> 爱与痛的边缘
 

婚前同居酿苦果 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www.puson.com  2006-1-10 16:13:00 新桂网
  关键词: 婚前 同居 苦果

  石某因婚前同居不巧怀孕,做了人流手术后却遭男友抛弃,石某遂将男友韦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2005年12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某赔偿石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4.6元。

  石某与被告韦某是同乡,两人从2004年10月下旬起在南宁同居。同年12月22日,石某到瑞康医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早孕。第二天,石某又到该医院要求做人流手术,被告韦某在《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病员或家属对手术意见”和“家属签名”一栏中签名并签署“同意手术”的意见。手术后双方产生矛盾,韦某不愿继续与石某同居生活,石某只得回家休养。2005年5月26日,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赔偿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300元。韦某却以石某怀的是他人的胎儿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对于石某、韦某在本案纠纷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按双方的主观过错大小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双方未婚同居并导致石某怀孕,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被告韦某主张原告石某是怀了他人的胎儿后找上门来与其同居亦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法院确定原告与被告应按5:5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人工流产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均以发生的费用对半承担。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石某本人虽然对造成本案纠纷有一定责任,但未婚先孕导致其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评论】【关闭
相关新闻
·无照婚姻--因性爱同居 ·乖巧的女儿竟和别人同居!
·我的爱情在同居中丢失 ·网吧相识未婚同居 打工妹生孩子用刀片自断
·私密空间未婚同居的爱与痛 ·校园同居 是新潮还是问题
·未婚同居之利弊 ·要同居但不愿意过早交出自己
·校园新人类同居协议 ·大学生何时走出同居误区
普生网简介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 意见反馈 | 编辑信箱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4-2006 puso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华普生健康网
京ICP证:040707号
京药监市[2004]87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