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就业
尽管《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但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不小。缩小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本性,而女性生理特征决定了她们与男性相比在很多方面有差别,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企业甚至机关单位会找出种种借口拒绝录用女性。况且,用人单位在选拔人才时,也应该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女生就业难的问题,光靠舆论的呼吁与妇联等组织的维权,实际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必需有政府部门参与其中,通过政策引导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很多工种,其实男性女性都能适应,只是由于男性在体力、性情等方面有优势,能更有效率地完成任务,更快地产生效益,所以用人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录用比例,在税费上给予调节,使用人单位因为录用女性产生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女性在例假、产假中,不能正常上班,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她们有权获得基本的工资福利,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感到“不合算”。如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对于女性在这期间的工资福利通过社会统筹来解决,女性比男性多出的一些假期就不会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负担”。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痼疾的存在,不仅仅是某找工作的女学生(庄斐 摄)种陈腐观念使然,更主要是用人单位受利益驱动的结果。政府有责任利用经济杠杆,促使用人单位不管是录用男性还是女性都能获得利益上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根除这一痼疾,实现就业上的“男女平等”。 其他看法 ◇女学者、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翟燕: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不应该将妇女生育期间的损失全部由企业来承担,国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应该对因生育和哺乳导致误工的女性进行社会化补偿,比如建立生育保险等,这样就可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国家应该发展一些民间组织,让他们来承担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社区也要建立具有多元化服务功能的托儿中心,在孩子放学后家长下班前、单位加班和在外出差与培训学习期间,提供放心的托儿服务,解除女性职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河北省妇联的一位工作人员指出,这类问题的确不好解决,用人单位有自己的考虑,就算歧视女性也不会明着对我们说,一句“不合适”就够了,最重要的是这方面的法律也不太健全。 西方国家对就业歧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对此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可操作性强的细则和处罚标准,因此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女博士张金:《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以及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因此,这对于违法主体起不到威慑和制裁的作用。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还是有待男女平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同时,应对现有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我们并不缺乏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归根结底,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立法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