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公告 各分局、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规定,我局及受委托的分局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11月15日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由市药监局受理,其他企业由其注册的经营所在地药监分局受理。 三、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应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程序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换证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五、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应符合京药监市[2005]22号文件要求。 六、各分局及有关企业对此次换证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按规定时限完成换证工作。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