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精神卫生
近20多年来,许多国家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都有较快的发展,美、英两国尤为突出。
美国早在1946年就颁布了国家级的立法《美国国家精神立法法案》,经国会表决通过后就着手实施。立法及政府投资促进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各州设立精神卫生诊治的社区基地,基地负责宣传社区精神卫生的意义及工作职能,培训精神卫生杜区服务人员。1948年美国第一家社区精神卫生中心成立,开展了广泛的院外工作,如门诊、急诊、心理咨询等多项服务。精神药物的使用成功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不久就广泛地运用于临床。精神病院转到社区中去的“非住院化运动”的兴起,解放了众多精神病患者,使他们摆脱了锁链,在杜区就近接受服务,这对全国精神卫生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进。1963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其著名的国情咨文中向社会发出呼吁,要重视精神疾病的研究及防治,以提高整个国民素质。虽然政府投巨资进行基础研究,但收效不大。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会又通过了“社区精神卫生中心法案”,规定在全国遍设网点开展社区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这一新兴的精神科院外工作被人们称为“社区精神医学”或“社区精神服务”。1978年卡特政府在其总统咨文中提议,要求各社区建立精神卫生中心。由于政府的干预,精神病医院床位由1955年的55.8万张到1980年剩13.8万张左右。社区精神卫生中心及其他院外服务形式则迅猛发展。1985年美国有精神卫生中心约750个,占全国1500个社区的1/2。覆盖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的半数。
英国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也开展得较早。英国精神病院的床位从1964年的15.2万张到1981年仅剩7.6万张。160个综合性的医院设立了精神科。精神病患者住院时间电大为缩短,一年内就可治愈出院的精神病患者达到93%,而且其中大多数住院3个月内就可出院。同时要求社区(7万-20万居民)都要有在地区行政管理和支持下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社区精神科的服务人员和护士大量增加。社区中还建立了供精神病患者居住的寓所治疗中心,这类中心(如白天医院、工疗中心、职疗中心、福利工厂等)到20世纪70年代总数增加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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