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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到底算不算消费? 北京对此仍有争议

www.puson.com  2005-11-21 9:22:00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关键词: 看病 消费

  本报讯 看病算是消费吗?患者能不能向消协寻求帮助?日前,顺义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不仅主张民法保护自己,还主张适用消法来保护自己,当事人认为患者就是消费者。记者采访后了解到,目前甘肃、浙江、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已经将患者纳入消费者行列,而北京对此仍持有争议。

  ■医院:医院不是营利机构患者当然不能算作消费者

  “医院是事业性福利机构,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一家大型综合医院的法律顾问时,这名法律顾问否决了患者是消费者这一说法,同时他表明三点理由:1.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2.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的随行就市。3.医疗行为还具有高科学技术性、高风险性等。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另外几家综合医院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答复均否定了患者是消费者这一说法,理由大致接近。

  ■市消协:不接受患者投诉

  昨天,记者在医院随机采访了多名患者。“当然应该是消费者了!”记者得到几乎一致的回答。既然患者认为自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向消协寻求帮助呢?昨天下午,记者以医院护士服务态度不好为由,拨打了“96315”,接线员明确告诉记者,消协对此没有管辖权,应向卫生局投诉。“由于没有明确患者属不属于消费者,所以消协不好介入此事。”市消协相关人士对记者说,以前也曾尝试调解医患纠纷,但医院却以“管不着”一推了之。

  “卫生局毕竟是医院上级部门,还是希望有个第三方较好,比如消协。”一名患者这样说。

  ■法院:根据消法判案很少

  据了解,北京国都中医门诊部曾被海淀法院判决赔偿患者郭某1.6万余元,并双倍返还医疗费。法院认定医患关系也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买假患者可获得双倍赔偿。然而,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根据消法判例极少。“想通过消法来保护患者似乎有些难度。”西城法院民庭庭长吴鸣说,在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加之患者个体差异性大,相同的诊治手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医疗活动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律,适用消法较难。

  而市高院审监庭张代恩说,消协可以给患者多了一个保护手段,过去只有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医疗,现在多了一个消协,尽管消协管不了卫生行政机关,但可以监督卫生行政机关,消协可以通过媒体,通过奔走呼吁来督促卫生行政机关保护患者的利益,这个意义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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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患者应是消费者买到假药可要求双倍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和王宗玉表示,只要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与医院收入挂钩,那么,医院是不是福利事业单位,都具备了营利色彩,患者花钱接受服务,与医院实际上构成了公平交易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患者花钱看病,即与医院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患者就是消费者。其次,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明确将医院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即使非营利性医院,只要其符合上面谈到的条件,它仍适合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提及双倍赔偿问题,王利明认为要实施不太可能,但他认为患者在医院购买到假药,买卖关系比较明确,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王利明同时指出,一味将医患关系等同于一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也不是很妥当。

  ■相关链接

  2001年1月1日,浙江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首次将医疗患者列入消费者的行列,开医疗患者受消法保护之先河。

  2004 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消法调整范围,这为当地消费者享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另外,辽宁、广东、广西等不少省市自治区在修改的《消法条例》中,都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保护的范围。而且,在国际上普遍承认医疗机构是为病人服务的,病人是消费者,是使用医疗服务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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