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善 作孽 自杀 诊所 违背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就在人们对“安乐死”旷日持久的纷争尚无定论之时,一则来自英国的报道却透露:一名经营“自杀诊所”的瑞士律师,已经先后协助42位英国人成功自杀了。而现在,他又计划为非晚期病人提供这项服务! 这家名为“尊严”的机构设在瑞士苏黎世,它的一项重要服务是协助“患上生理病症或慢性忧郁症一类精神病症的人寻死”;病人可以在那里服用催眠药或镇静剂告别人世。 自1998年开业以来,这个机构已协助450多人自杀,其中42人来自英国。而之所以“生意兴旺”,是因为瑞士的法律制度容许协助他人自杀。谈起自己的业务,机构的创办人米内利似乎不仅理直气壮,而且很是自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竟然振振有辞地说:“即使是受阿耳茨海默氏症折磨的人,也会有神志清醒的时刻,只要到了那个点,例如,他们不再认得自己的子女,就选择死亡了。”他特别强调,精神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无异于神志健全者。为了“维护”这种权利,米内利还表达了进一步扩大业务的计划:帮助通过临床诊断证实患上忧郁症至少10至12年的人寻死;陆续开办“尊严”连锁店。很显然,这位瑞士律师完全是以人权卫士自居了,而且把协助自杀视为一种大善之举。 笔者不了解瑞士有关法律的立法原意和具体内容,也不想妄评它的对错,但从米内利的话语中可以看出,法律容许协助他人自杀的“他人”必须神志正常,否则米内利就不会两次提及“神志”问题。于是矛盾就由此产生了,被米内利列为“协助对象”的慢性忧郁症患者,能算神志健全者吗?连亲生子女都不认得的阿耳茨海默氏症病人,又怎能算神志清醒的人呢?一般人都知道,精神病的一个最突出症状就是精神异常,患者的是非判断、意愿表达往往出现反常甚至颠倒的情况。因此他们对别人的攻击甚至伤害行为,都不作为定罪的依据,更不要说“越轨”的言辞了。而米内利却要捍卫他们选择死亡的权利,这不是太荒唐了吗?实际上,这类病人表达的自杀意愿,是存在多种可能性的,可能是自己不堪折磨的真心选择,也可能是不由自主的幻觉使然,还有可能是源于旁人的故意诱导与暗示。因此有社会学家认为,米内利合法开展协助自杀业务会引发医学规则、道德伦理等多方面的激烈纷争,甚至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救死扶伤,是医学界恪守的人道主义准则,罹患绝症的病人也不能被排除在外,更何况是慢性忧郁症患者。英国的一位资深医生指出,试图自杀正是患者寻求帮助的一种信号,一旦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需求被满足后,他们自杀的念头也就随之消失。显然,米内利的行为,是与这些准则和基本医理相违背的。 在崇尚人权的国度,却出现了容忍滥用权利伤害生命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如果听任米内利大张旗鼓地拓展业务,继续协助罹患绝症或非绝症的“想自杀者”络绎不绝地走上黄泉路,那么苏黎世岂不要演变成恐怖的世界“自杀胜地”? 在已有42人“跨国寻死”的英国,米内利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医学界的强烈反对。当然,从道义上讲,应该受到谴责的不光是米内利,还有为“自杀诊所”大开绿灯的外部环境。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宽容”,到底是导人行善还是放纵作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