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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患者植入牛骨致残调查

www.shouxi.net  肖军 张旭 顿海英 陆菲 2005-5-26 9:46:14 江南时报

关键词:骨折 医疗事故

    新华报业网讯 徐州沛县市民张含兵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因为一次意外,造成左腿骨折,这本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外科手术,骨折复位固定一段时间后,大多数骨折能完全愈合,然而,张含兵前往沛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却没有从他身上取骨,而是给他植入牛骨,造成排异现象,伤口化脓,久久不能愈合。由于自身病情不断加重,张含兵无奈之下不得不截肢,从而成为一名残疾人。沛县人民医院称,他们确实使用了移植骨,是否是张先生截肢的原因还难以断定。记者日前赶赴沛县,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采访。

  骨折患者植入异体骨

  据患者张先生称,他于2003年1月9日早晨7点左右,从拉草的货车上掉下来,由救护车送往沛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门诊诊断,患者左距骨骨折(闭合型),腰部软组织损伤。医院于上午10时给病人做了切开复位手术,同时植入异体骨。但是,手术后患者天天痛苦不止,直到半个月拆线时,两个刀口都有脓液流出,医生不但没有给患者检查感染的内在原因,也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仍按部就班的治疗。由于患者对沛县人民医院已经不放心,2003年1月27日中午,转入徐州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主治医生仍按皮肤感染治疗,2月24日左右,医生建议出院,但25日就有脓液从刀口流出,患者不得不于2月27日返回医院。3月11日,刀口再次被脓液顶开,情况严重,医生建议患者做X线检查,竟然查出距骨内外前及后下方多处有碎骨片游离,医生要做清理手术,让他们做好准备。但是医生仍按保守治疗,并迟迟不做手术,伤口持续恶化。3月26日,当医生做CT扫描时,查出伤口已经恶化成骨髓炎,必须要截肢。患者于2003年6月份在大屯煤电公司做了截肢手术,从而造成终身残疾。

  张先生告诉记者,沛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的“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所进行骨移植过程中,擅自移入异体骨,不但在经济上增加了患者的负担,而且降低了患者骨折治愈的疗效,也增加了患者骨折治愈和被感染的风险。由于异种骨和主骨之间的组织相容性差,免疫排斥反应强烈,常致移植骨吸收而失败。植骨材料以自体骨疗效为最佳,迄今仍被认为“金标准”。张先生认为,医院为他植入异体骨,事先也没有告诉他,从而造成手术后骨坏死。他的术后感染,很显然是属于医源性感染,是沛县人民医院手术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是造成患者最终因骨折手术后感染转化为关节骨髓炎而不得不截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患者术后感染加重的主要原因。

  面对自己成为残疾人,张先生悲伤地说,他在乡粮管所担任副所长,一个月的收入尚可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自从腿残废之后,他的职务也被领导解除。由于自己残废不能算工伤,他花去的医疗费已经高达四五万元,随后,医院向徐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张先生认为,徐州市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没有提到医院使用异体骨,他对这份医疗事故鉴定书产生质疑。张先生表示,他已向江苏省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申请,无论付出多大的艰辛,他都会为自己讨回公道。

  截肢原因难以确认

  沛县人民医院一位姓朱的院长助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医院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是按规范操作的。医院在对张含兵治疗过程中确实使用了异体骨,患者出现排异现象并不能说明是使用异体骨造成的。这位院长助理承认,异体骨在临床医学上还处于实验阶段,技术还不成熟。当记者问,医院在对张含兵使用异体骨过程中,有无事先告知患者家属风险?有无与患者家属签订协议?该院长助理回答:没有,这是医院操作过程中的失误。该院长助理称,徐州市医学会已出具鉴定报告,这起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记者问:医疗鉴定报告中,为何没有医院对患者使用异体骨的记录。该院长助理回答:医院也不清楚为何没有患者和医院争议的这一焦点。朱院长助理表示,目前,患者已向江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患者和医院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一旦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什么责任,医院就将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认为异体骨须慎用

  南京一位医疗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异体骨是牛骨做的,其使用在人体身上,目前还处于临床实验阶段。医院使用异体骨不避免地有排异反应和携带传染性病毒或者供体骨本身的病变,这些都有潜在的感染机会。临床上应用也认为自体骨是最好的材料,表现在无排斥反应,骨诱导作用及骨生成能力强,容易愈合,效果是各类植骨中最好的一种。医院在对患者植入异体骨,应事先告知异体骨可能带来的风险,应该征得患者同意方可治疗,医院在使用异体骨时应慎重。

  患者可以诉诸法律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虽然沛县人民医院告知了可能发生以下问题:1.麻醉意外;2.损伤血管神经;3.复位困难,以及术后的并发症:1.切口XX不愈合、骨髓炎;2.延迟愈合、不愈合、骨缺血性坏死;3.功能障碍、关节僵直;4.二次手术关节融合,但并未告知是使用“异体骨”,或告知针对“异体骨”可能产生风险,以及没有告知是否有更好的或其他治疗方案。所以沛县人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患者在徐州第四人民医院就诊、住院起初阶段,是由于过失,还是由于其他原因没能清楚、及时地诊断出疾病。如果第四人民医院是由于过失才没能诊断出疾病,以及沛县人民医院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患者被截肢,都有可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患者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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