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青少年 法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要的总称。
我国的国家机构系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行使国家行政权;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最高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一、国家检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奸案件提 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⑤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国家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
三、国家权利机关 1、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行使人民权力的机关,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体系。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一要保证同中央的一致性,成为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支柱;二要管理本地方的各项事务和组织本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并监督其工作,实现本地方的权力;三要指导和保证所领导的国家机关和下级国家机关活动的正确和适当,保证所辖地区内工作的一致。 2、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①立法权。②选举、决定、罢免国家领导人员,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③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④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部分立法权。②决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③行使监督权。④决定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问题。⑤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海事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解决纠纷,调节经济关系,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法院以它的全部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其审判机构就是指最高、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指军决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审判机关,审判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
海事法院审判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
五、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同国务院一起,形成了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现我们国家的具体管理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副局长、科长等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2、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国务院的职权有:(1)制定行政法规,统一领导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和保证政令的统一;(2)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各方面的日常工作;(3)对行政区域建制、行政机构编制、干部的选择和配备等进行调整;(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