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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www.puson.com  2004-7-27 19:48:00 青少年权益维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一、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就是对自己祖国的忠诚和热爱。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在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通过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的教育,使他们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史,了解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了解我国各族人民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了解我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著名人物,了解中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和压迫、反抗腐朽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前赴后继、浴血奋斗的精神和业绩,特别是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建立新中国而英勇奋斗的崇高精神和光辉业绩。

   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主旋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培养“四有”新人的基本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有机地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就是要使他们认识到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进而在全体未成年人之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以贡献全部力量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为最大耻辱,坚决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道德教育
   所谓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制,是制约人们行为和调整人们关系的两大社会规范。法制对人们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是一种“他律”;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具有自觉性和内在性,是一种“自律”。从很大程度上说,自律胜于他律,因为对于无羞耻之心且有犯罪行为的人来说,处罚只能暂时制止他的犯罪行为,不可能使他彻底抛弃恶习,从内心上改恶从善。故古语有云,有耻方能有格,有耻方能有所不为。可见,道德对于预防人们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对未成年人来说,道德的作用更为明显,道德教育对于人品的养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道德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的人,很少违法犯罪,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小学、中学阶段形成不良道德习惯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比品德良好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大得多,也不言自明。合抱之木,生于毫未。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是预防他们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

   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首先要提高家长和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家长和教师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观念,对未成年人优良品德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家长影响着自己的后代,一个教师影响着一群学生。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家长和教师道德水平低、教育方法不当,又怎么能教育好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天性爱模仿,身教重于言教,空洞的说教是没有感染力的,所以家长和教师应切实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水平。其次,学校要端正教育思想,重视中小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五爱”对于人们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发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相结合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尊重人、关心人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学校要站在培养合格接班人的高度,抓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再次,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大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小区建设,使广大未成年人有一个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的外部环境,巩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成果。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可以使他们的道德观念初步成型,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形成的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就会在更高的层次上发展,从而更自觉、更稳定、更持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既是培养一代“四有”新人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和基础工程。

三、法制教育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立法步伐以超常规的速度加快。其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已达三百四十多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已达七百多部。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改革正向纵深发展,社会文明、民主程度迅速提高,法制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法制体系已基本趋于完善。

   与此同时,为了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培养其法律意识,党和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了深入持久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从1986年到1990年的五年间,开展了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向全国七亿多人普及了法律常识。从1991年到1995年,又成功地实施了第二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从1996年起,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启动。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有效地避免违法犯罪,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中共中央在1985年第2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切实抓起来。小学从低年级起就要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大学要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 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提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决议》指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未成年人被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是有其原因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懂法律的一代新人,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而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十分必要。

四、集体主义教育
   集体主义,是关于在集体和个人关系中谁重谁轻、谁先谁后的一种态度、倾向和观念。集体主义要求一切从集体出发,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基本精神。

   集体主义是爱国主义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集体主义教育,要使他们明确:我们今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需要倡导集体主义,应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扬对国家和人民的奉献精神。要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消极现象,培养他们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要引导未成年人接触人民群众,学习人民群众,组织他们参与校内外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五、理想教育
   理想,是一种与奋斗目标相联系的,并有实现可能性的想像。理想是以现实为基础的对未来的憧憬和希望,也就是一定的奋斗目标。

   人不能没有理想,就像海上航行的船舶不能没有风帆和灯塔,就像翱翔天空的雄鹰不能没有翅膀。理想是未来生活的蓝图,更是催人奋进的精神力量。

   理想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范畴。从主体上说,可分为个人的理想、集体的理想、国家的理想;从内容上说,可分为社会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生活理想;从时序上说,可分为近期理想、中长期理想、最终理想。

   未成年人天真烂漫,乐观向上,对未来充满美好的憧憬,用他们丰富的想像力勾画着美好的蓝图。但是,未成年人在设计理想方面也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说来,常见以下几类情况:
   一、缺乏理想或理想脱离实际。在一些未成年人中,自卑心理压制了他们对理想的追求。因为自卑,他们总认为理想与他们无缘,感到自己提出的理想无法实现,从来不敢“奢谈”理想,以免遭人耻笑。另一些未成年人却与此相反,他们有很高的自我估价,理想偏离实际,脱离了客观现实。对于这类情况,教育者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前途”的专题教育,让未成年人勇于树立理想,确立奋斗目标,激发其自信心。同时,要指导未成年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树立理想,让理想根植于现实的土壤之中。此外,还要让他们懂得,理想的实现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启发他们从现在做起,写好自己的每一页历史。

   二、在一些人当中,低层次的理想占支配地位。这些未成年人树立的理想,只是停留在生活理想和职业理想的层次上。他们对衣食住行、娱乐消费有着切实的规划,对未来的工作部门、职业种类也有着丰富的向往。至于对如何塑造完美人格,却很少意识得到,对未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结构,则考虑更少了。因此,他们的理想无法上升到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层次上来。针对这种情况,教育者应当加强个别指导,对其理想的合理成分予以充分的肯定,对其不足之处予以细心的剖析,抓住适当时机,指导他们提高理想的层次。

   三、理想不稳定。由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阶段,他们对自我的认识能力较差,对社会的需求则考虑更少,因此他们对理想的设计往往带有浓厚的随意性和情绪色彩,易于在受到暗示或兴趣发生转移时出现变化。针对这种情况,教育者应督促未成年人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在遇到挫折时不要退缩,而应持之以恒,锲而不舍。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产生成就感,可以帮助他们将总体目标分解成若干个阶段性的目标,采取大目标与小目标相结合的方法。层层分解,步步落实。督促他们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划,明确每一阶段的任务,每当他们完成一项具体规划时,都对他们给予热情的鼓励和表扬,让他们产生成就感、激发其干劲,指导他们不懈地向着奋斗的大目标逐步攀登。

六、少年宫的作用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是未成年人所喜爱的课外活动园地,也是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要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活动必须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这是基本的物质保证。假如没有足够数量和一定质量的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有可能通过不正当的其他途径来满足这种需求。所以,加强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未成年人学习科学知识、培养技能、学习社会规范提供场所,对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意义十分重大。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数量较大,未成年人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较少,远远满足不了广大未成年人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在资金、人力和物质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更多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当前,个别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甚至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现象屡有发生,少数管理单位,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将未成年人场所和设施擅自出租、出卖或挪作他用,致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紧缺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管好用好已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让它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管理者的神圣使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中,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亦负有重要责任,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社会主义教育
   社会主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社会制度,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二是指思想体系,即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三是指实践,即无产阶级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争取自身和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而进行的革命实践。

   我们所说的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特别是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对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认清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深刻了解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这对于进一步坚定他们的社会主义信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彻底挫败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和平演变”阴谋,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是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它们是有机统一的,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可以帮助他为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等问题,从而把他们培养成为坚定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使我们的事业永远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

八、未成年人就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国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阶段,同时,正常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所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实需要,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二是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教育条件,未升入初中的13岁至15岁未成年人,确实需要,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但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非法招用来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该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工”和“童工”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童工是16周岁以下的工人,我国法律是禁止使用童工的。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我国最低就业年龄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未成年工在我国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工人。根据国家对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各单位可以使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但是要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通常,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高中就读,他们在学校可以接受包括预防犯罪教育在内的法制教育。法律做此规定,就 使得对准备就业的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也落到实处了。

九、预防犯罪,从小抓起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据此规定,达到义务教育年龄,一般是指年满六周岁。

   预防犯罪的教育,是指以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为目的,以有关违法犯罪的法律知识、纪律观念、品德修养等教育为主要内容,对未成年人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的教育之所以达到义务教育年龄开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预防犯罪的教育,只有在被教育者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人的理解能力,是伴随着他的成长而不断增强的,学龄前儿童还在咿呀学语,思维能力存在很大的局限,无法接受系统程度、抽象程度较高的知识。只有在他们达到义务教育年龄,进入学校,步入识字阶段之后,才有可能对诸如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等抽象的概念和术语,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因此,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教育,规定在达到义务教育年龄,是最起码的要求。

   二、预防犯罪的教育通常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未成年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其自身的毛病才有可能暴露出来。学龄前儿童一直生活在父母的严格呵护之下。很少具有甚至几乎没有单独走入社会、接触人群的机会,此时他们的生活空间极为狭小,呈封闭状态,其行为自然无所谓合社会性与反社会性的区分。而一旦当他们达到义务教育年龄,其行动的独立性倾向已相当明显,他们来到学校之后,行动空间扩展,自由度增加,外部世界强烈地吸引着他们。在好奇心的支配下,他们与社会开始有了初步的接触,接触的过程中,他们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一些不良的倾向就可能产生并暴露出来。此时,对他们的预防犯罪的教育就成为必需,且有了针对性。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已经相当明显,一般是从10岁至12岁就开始出现劣 迹,13岁、14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岁至17岁则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个别未成年人在7、8岁就有偷窃行为出现。

   三、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俗话说,做贼从偷针起。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从严重不良行为到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其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犯罪是不良行为不断积累和演化的结果,我们必须而且完全有可能及时发现苗头,对症下药,及早预防。因此,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教育,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开始,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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